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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31 访问量: -->

为切实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稳步实施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规范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一般指基于校际或院(部)际合作协议,从学校派往国(境)外院校的学期制课程交流学习、“2+2”联合培养、短期研修、交换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派出学生”)。

 学校将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专设经费、部门联动等措施,积极促进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健康发展。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整合、充分利用国(境)外优质合作资源,努力提升自身国际化水平通过建立院际友好合作关系,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学生交流学习项目。

 各学院与国(境)外友好单位签署院际学生交流项目协议,须在学校法律事务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指导下完成,并在签署后第一时间向国际处(港澳台办)、国际教育学院(如果涉及交换生来华学习)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将院际学生交流项目纳入学校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际处(港澳台办)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设计、实施、管理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的各类长短期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包括政策制定、项目洽谈、内外协调、协议签署、项目宣讲说明、学生选拔选派、行前培训、证照办理、派出、项目管理等。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及各相关学院应分别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派出工作中课程认定、学分转换问题等各种技术障碍,打通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各个管理环节。本科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表现情况和学习经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各学院积极配合国际处(港澳台办)做好每个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推广,负责申请学生的初选推荐、资格认定、选课指导、派出期间的日常教学跟踪,以及学生回校后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

 各学院设置1名专(兼)职外事秘书,在分管国际交流(港澳台)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统筹学院各项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工作,包括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学生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派出

 派出学生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且原则上在派出前已在学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

(二)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三) 学业成绩优秀;赴港澳台者无需外语考试成绩,赴其他国家或地区者一般均须有相应合格的外语成绩证明。

(四) 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五) 身心健康,能独立面对国(境)外学习压力,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基本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付学校的各项费用。

(七) 满足不同学校、不同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派出学生的选派程序

(一)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友好高校及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国际处(港澳台办)每年适时确定一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在得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同意后,分别在国际处(港澳台)、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及学校主页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举行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说明会。

(二)根据“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学院推荐、联合评审、择优派出”的原则进行选派。学生通过学校有关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了解学校拟开展的各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下载并如实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由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凭相关材料直接到国际处(港澳台办)履行报名手续。

(三)国际处(港澳台办)根据每个项目的基本要求以及学院推荐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拟派出人选。根据具体情况,国际处(港澳台办)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以确定最终派出人选。

(四)国际处(港澳台办)通知拟派出学生准备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和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其间,国际处(港澳台办)(或国际处(港澳台办)委托的专业机构)协助被录取学生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同时负责组织对派出学生进行行前集中培训。

(五)派出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还需签署《河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请出国(境)委托协议书》,并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

(六)本科学生派出时,派出学院必须及时在学校教务系统中备案。

第十 派出学生的培养

(一)派出学生出国(境)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国(境)交流学习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院批准并留存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二)派出学生出发前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确定学习计划的,须在抵达国(境)外接收学校后,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尽快制订学习计划,并在1个月内向派出学院补报《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国(境)交流学习课程修读计划表》,同时抄报国际处(港澳台办)、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三)派出学生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后应按期返校,及时办理相关返校手续学校根据接收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派出学生须在收到成绩单后的3周内,按学校规定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申请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第十 派出学生的管理

(一)派出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须征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河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请出国(境)委托协议书》。

(二)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接收高校1周后,应及时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和所在学院,定期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以寻求帮助。

(四)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需自行购买必要的国(境)外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

(五)派出学生不得擅自止、延长交流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或教育机构。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报到。未经同意擅自止、延期或不按时回校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 所有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均需缴纳河北工业大学规定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参加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向国(境)外接收院校支付学费;参加自费项目的学生,需按学校和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间的协议,向国(境)外接收院校支付相应的学费,具体学费标准根据协议约定及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其他个人费用(签证、机票、吃住等)由学生自理。

第十 为了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每年专设经费用以鼓励、支持、资助学校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修读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