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交流» 政策规定
学生交流

河北工业大学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

2021-09-01 访问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公派出国留学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经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统筹,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目标,向学校提出年度总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包括学生出国(境)参加的各类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包括交流交换项目、联合培养项目、联合教学项目、双学位项目、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学术会议、学术比赛、文化交流等(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国际处、本科生院(党委本科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负责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国际处负责学生出国(境)的管理及经费统筹工作。负责交流项目的谈判和签约事宜,向校内发布项目通知,承担交流项目与合作高校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同时指导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内遴选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院(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我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分认定、学籍管理、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出国(境)的实施工作。负责相关交流项目的校内遴选,并指导学生在交流期间进行选课。其中,校内遴选工作应及时与国际处保持沟通与联系。

第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部门和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设立更多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学院应加大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推广,及时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动员更多优秀学生参与国际交流。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成绩绩点排名位于专业前50%,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学术能力;

(四)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五)获得资助后乐于参与并服务学校国际交流活动及校园国际化建设等工作;

(六)申请人未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境)外大学/机构等的奖学金资助;

(七)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助类别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经费主要设立以下资助类别:

(一)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暑期或寒假的国(境)外短期课程学习项目、学术或文化交流项目、学术赛事等活动;

(二)学生出国(境)中期交流学习奖学金: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交流交换项目、联合研究或课题研究等学术活动;

(三)学生出国(境)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出国(境)参加6个月(含)以上的交流交换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等;

(四)贫困生专项计划:用于全额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国(境)参加交流交换项目或短期学术交流项目等;

(五)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五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的资助,原则上为部分资助,学校资助标准上限为:短期交流奖学金1万元/人,中期交流奖学金2.5万元/人,长期交流奖学金3.5万元/人。具体资助金额由国际处综合考虑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实际缴纳的学费、学习时长、学习成绩或成果及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币种:人民币)

第十二条  贫困生专项计划:资助内容为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或交流的国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或伙食与公杂补贴、航空及境外保险等费用。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类型、时长等因素并参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参会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在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公杂费等。原则上,港澳台地区及亚洲国家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人,欧美澳及其他地区国际会议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具体资助额度由国际处评议后参考年度总预算等因素最终确定。(币种:人民币)

第十四条  学校将使用本科生(研究生)奖补经费或其他项目经费资助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学生的校内学费,学生正常缴纳学费后,境外学习期间每学期奖励学生校内学费的80%,免除赴国(境)外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的校内住宿费用。

第六章  申请、评审与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的申请、评审与资助方式:

(一)学生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奖学金:资助申请、评审与项目的申请、遴选工作原则上同时进行。学生按照奖学金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各学院,各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处确认后,即可获得项目参与和资助资格。项目结束后,以学院为单位提交学生出访报告至国际处,按照本办法获得资助;

(二)学生出国(境)中长期交流学习奖学金: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学生在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或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至少1学期后,按照奖学金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各学院,各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处确认,按照本办法获得资助。

第十六条  贫困生专项计划由学生服务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订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申请,报国际处备案,按照本办法获得资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的申请与评审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根据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发布的申请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各学院按照相关实施办法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人员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国际处备案,按照本办法获得资助。

第七章  派出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生派出前,以各学院为主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行前教育;在学生派出期间,各学院应指派专人对项目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项目录取学生须签署《河北工业大学校际交流项目责任书》,如项目要求参加者自己购买保险的必须足额购买保险,并在离校前向国际处提交相关学生管理文件。

拟派出的学生,在出国(境)前需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派出期间,要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所派至学校(科研机构等)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习俗;要保持与学校、家人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在外的学习生活情况;要将安全牢记于心,注意防范风险,遇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紧急情况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当地警方求助;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往其他学校学习或第三国(地区)居留。

学生在派出期间如有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因故需中途终止在国(境)外的交流学习,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处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境)者,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公派出国资格,受国家或学校各类奖学金资助出国(境)的,须退还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期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办理返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延迟返校。擅自逾期不返校者,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课程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并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参照我校的培养计划进行选课;

(二)课程可按照“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认定;

(三)学生出国(境)前,由所在学院专业教师指导其确定在交流学校拟选修课程,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表》,由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签字;

(四)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课程成绩换算规则:

(一)成绩为百分制(或等级制能提供百分制成绩证明)则按原成绩录入,百分比则按对应的比值录入;

(二)成绩以“A、B、C.....”等级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50

(三)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0”分;

(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认证方式:赴国(境)外交流交换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后原则上可认证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取得学分的全部课程,其所修课程校内未开设的,认定为任选课。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国际处负责统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经费的绩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下一年度学生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总预算。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经费的绩效评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处汇总。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结合本学院和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