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工业大学引智项目管理,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我校“双一流”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河北省等政策法规和财务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引智项目包括国家、河北省和学校下达的支持我校引进国外智力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 引智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引智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和验收;各学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开展,并指定专人作为项目工作联络人。
学院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组织学院的项目申报、总结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院与项目相关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三)负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 引智项目的申报、总结和结项,均应由学院联络人对申报或总结材料进行汇总和形式初审,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报送国际处;国际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引智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职教工。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引智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项目实施予以支持和监管,确保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
第六条 国际处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对执行良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项目予以督促或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引智项目实施过程中,外籍专家聘请工作或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国际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引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的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引智项目应按项目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条 引智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和国际处需按项目或专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引智项目,学校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第十二条 引智项目经费按照计划单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际处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引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国际处共同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经费。严格在经费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经费;项目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国际处审核签字。单项超过5万元的经费开支须由主管外事的学校领导审批。
(二)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三)做好经费的决算工作。项目终止、撤销和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规定予以结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留用的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使用引智专项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确有需要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同时,用引智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国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