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籍专家» 政策规定
外籍专家

河北工业大学聘用长期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2021-08-31 访问量: -->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校“双一流”建设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长期外籍教师是指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在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外籍教师。

第二条  长期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总体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国际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助办理外籍教师来华签证和居留证件,以及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参与工作;聘请单位负责外籍教师选聘、在校工作管理和生活服务。

第二章  聘请要求

第三条  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无法律纠纷;身体健康,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学术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  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学术前沿动态,需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工作。应聘外国语言教学岗位的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语言教学经历(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和业务水平者的外籍教师除外),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以及相关学科等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可根据双方协议共同商定聘请。

第三章 长期外籍教师聘请流程

第五条  相关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领域建设国际化高水平学科、科研基地及平台,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外籍教师年度聘用计划,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  拟聘用外籍教师的相关学院、部门,应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外国专家来华申请表》,报人事处、国际处审批。

第七条  《河北工业大学外国专家来华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相关学院、部门应在一周内将聘用合同原件(已签字)、拟聘外籍教师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体检报告等聘请材料提交国际处。

第八条  国际处对聘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国际处向河北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由相关学院、部门协助办理拟聘外籍教师来华手续。

第九条  被聘外籍教师到校后,由相关学院、部门为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由国际处为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相关学院、部门需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所涉费用。

第十条  相关学院、部门应在被聘外籍教师合同期满两个月前,以文件形式正式告知国际处是否为其办理续聘手续,国际处据此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的延期或注销。spacer.gif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计划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部门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听取教师对工作安排、教学内容的意见,解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部门需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进行精心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采取听课和评估制度,对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认真听取外籍教师的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学院、部门向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用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及教学设备。

第十六条  相关学院、部门于每学期结束前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和总结,并同时提交国际处存档。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聘用单位将给予批评指正,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校内外兼职,一经查处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通过校际协议和有关组织来华的外籍教师,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章 薪酬和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学校根据其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

对于纳入人事处引进人才范围的外籍教师,其薪酬待遇和安家补贴等参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纳入国际处招聘的语言类外籍教师,其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工资发放对应表

薪级标准

课时量

16-20课时/周

11-15课时/周

6-10课时时/周

标准一

9000元/月

8000元/月

7000元/月

标准二

8000元/月

7000元/月

6000元/月

标准三

7000元/月

6000元/月

5000元/月

注:标准一:具有博士学位、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和业务水平者;

标准二:具有讲师、硕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具有相当职称和业务水平者;

标准三: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外籍工作人员;

可根据外籍教师工作经验等其他因素适当调整工资;对我校重点吸引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高薪聘请。

对于纳入国际处聘用范围(1年及以下)的外籍教师,其薪酬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国际旅费、国内旅费以及其他相关在华费用。聘用合同期为1年的可提供1次往返国际旅费,满1学期的可提供单程国际旅费,均以提供经济舱国际机票的方式执行。聘用合同期满1学期的还可提供一定标准的国内旅费,具体标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他相关在华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财力由国际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一)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籍教师,学校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教师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天津市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外籍教师所在国与我国有社保协定不需要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短期聘用这三类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由学校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