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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专家

河北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2021-09-01 访问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吸引更多非华裔高层次外国专家参与河北现代化建设.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河北省将组织实施“外专百人计划”。

第二条  “外专百人计划”的目标是,围绕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引进100名左右非华裔高层次外国专家,每年引进5-10名。

第三条  “外专百人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外专百人计划”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外专百人计划”人选和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开展项目绩效抽查。

第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是“外专百人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申报“外专百人计划”。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拟定“外专百人计划”人选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管理“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如实申报项目、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应为具有较高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的科研院所和非外资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单位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上报本单位“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的需求目录,明确引进专家的资格条件和工资待遇。

(二)对拟引进专家进行审核,申报“外专百人计划”相关材料。

(三)提供“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开展工作的配套条件。

(四)具体负责“外专百人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外专百人计划”的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一般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过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国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河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河北省确需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第八条  “外专百人计划”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一)长期项目指外国专家及团队引进后在省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二)短期项目指外国专家及团队引进后在省内连续工作2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九条  “外专百人计划”每年申报1次。省人力资游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全省重点战略部署确定本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时,申报专家一般应未全职在河北工作;已经在河北工作的,来河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外专百人计划”申报书,并组织其它申报材料(包括专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市属及以下单位的“外专百人计划”申报材料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先性、可行性、可推广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进行综合评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提出“外专百人计划”人选和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在省级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发“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据此,用人单位与引进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专家按合同约定及时到岗工作。


第四章 待遇和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外专百人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到用人单位。

(一)对按计划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专家,长期项目给予每人不超过100万元的安家费,短期项目给予每人不超过50万元的安家费。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其中长期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短期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参加省政府“燕赵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国家‘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申报人选优先从“外专百人计划”专家中产生。

第十七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工作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外国专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停止“外专百人计划”资金支持,并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有其它虚假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