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外专字[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智项目经费遵循按照计划单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经费到校后,须在国际处编号立项、建立档案,领取项目经费本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项目开支票据须经项目执行人签字,报国际处审核通过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条 国际处预留10%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洽谈、项目评审、参加引智论坛、参展差旅以及用于宣传的展板、展位等费用开支。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引智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国家、河北省和学校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经费、引智示范推广项目经费和国(境)外引智工作站支持项目经费。
第四条 由引智项目经费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在资助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六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凡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合作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专家生活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等费用,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位专家一次来华,资助时间不超过30天,专家经费最高资助标准不得超过4. 5万元人民币(含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专家工薪、专家零用费等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配套资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 156号)执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依照国家外专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执行。
第三章 验收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须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总结报告应对照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完成情况,内容包括:项目的原有水平、外国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与贡献、现达到的水平,如填补国内空白、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及具有推广价值等。
项目总结报告须附外国专家工作照片、专家护照出入境复印件、国际机票复印件及财务支出明细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