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国际处(港澳台办)职责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河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处(港澳台办)提交《河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处(港澳台办)、相关学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处(港澳台办)。国际处(港澳台办)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事务团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河北工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指导相关学院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中、外文对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三)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 国际处(港澳台办)汇总有关资料、撰写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与管理,承办项目的学院具体实施。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处(港澳台办)
(1)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
(3)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学年结束前完成对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招生人数、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跟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4)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学院
(1)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联络;
(2)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3)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中的有关工作,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4)协助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做好项目招生工作;协助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做好项目教学计划、大纲、人才培养方案、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5)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相关事宜;
(6)负责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7)协助财务处制定报上级政府部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报表;
(8)每学年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三)本科生院、研究生院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2)负责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4)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
(四)财务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如果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或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被退回者,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审核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费用将按照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